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打造阳光国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国元金控集团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各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第四条信息公开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司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强化责任落实。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拟公开信息的相关部门、各分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对所公开的信息负责。

(三)确保真实准确。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信息公开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和协调对拟公开信息的收集与汇总;

(三)确定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四)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跟踪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运行情况;

(六)负责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

(七)牵头开展信息公开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党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公开意识形态安全审核、新闻宣传中涉及信息公开内容的审定工作。

第七条合规风控部负责信息公开的合规性审核工作,并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

第八条相关部门是公司层面信息公开主体,负责提供、审核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各分公司是其本级层面信息公开主体,负责自行审核、发布本级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分公司不具备信息公开渠道、发布载体的,可以利用公司信息公开渠道、发布载体发布公开信息。

分公司信息需要以公司名义发布或通过公司渠道载体发布的,由职责分工涉及的归口部门负责审核信息内容。

第九条信息公开主体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部门、分公司的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名单应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信息公开内容依照《安徽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基本目录规范》等文件要求确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简介、机构领导等企业信息;

(二)企业经营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务状况等经济信息;

(三)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

(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五)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六)企业党建信息;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与相关方达成保密协议式条款的约定信息;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拟公开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并严格履行披露信息审批流程,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性:

(一)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交的、涉及公司体系内资产的拟公开信息,应履行审批流程再公开,具体见《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为保障资本运作项目披露合规性,如公开内容涉及资本运作项目标的企业信息,应提前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确认;

(三)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而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官方网站是企业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根据需要和拟公开信息性质也可通过“两微一端”、企业信息公示、社会责任报告发布、新闻宣传等多种方式,进行企业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主体负责对所公开的信息进行更新。若公开信息发生变更,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审核。

第十五条需要在公司层面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主体参照公司网站信息发布的程序办理。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信息内容进行最终审查。

第五章信息公开的监督与保障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一)未经批准私自对外公开企业信息的;

(二)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予以统筹保障。

第十八条加强信息公开的舆情监测、收集和处置工作,一旦发现因信息公开引起的重大舆情反应,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