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24〕2号
2023年1月1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银保监罚决字〔2023〕3-11号)。就国元保险安徽分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潜山支公司、宿松支公司存在的“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问题,对安徽分公司罚款5万元、安庆中心支公司罚款15万元、潜山支公司罚款13万元、宿松支公司罚款20万元。对此,我公司高度重视,切实采取相关措施落实整改,并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了整改报告。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十九条关于“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应当披露相关信息”的规定,现予以补充公告。
国元保险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