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保障型团体医疗保险

补充保障型团体医疗保险

保障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组织团体中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产品特色:在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而发生的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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